關于房屋征收!這些問題你遇到過嗎?
2024-08-07 10:40:49 梁溪徙事
小徙為您解答:袁先生去世后,繼承就已開始,辦理房產登記時子女就以書面形式和實際行動表示放棄了繼承權,房屋產權登記完成后,遺產的分割就已完成,該房屋即歸陸女士一人所有,二子女都不再享有房屋產權,不能享有征收補償款。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小徙為您解答:張先生死亡時第一順位繼承人僅有李女士一人,因此張先生的遺產僅有李女士一人可繼承,且李女士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張先生的同胞兄弟姐妹就無權繼承張先生遺產。李女士有權按上述規定處分繼承的房產,張先生的同胞兄弟姐妹無權干涉,李女士完全可以簽署征收補償協議。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