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群租戶安全管理責任告知書
2020-04-28 10:56:07 無錫房地產市場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無錫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房屋出租人、承租人、房屋中介機構和物業公司對群租房安全管理負有法律責任,特告知如下:
1、不得將違法建筑出租供人員居??;
2、不得將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出租供人居??;
3、不得將廚房、衛生間、陽臺等出租供人員居??;
4、不得擅自分割搭建、改動房屋承重結構;
5、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員居??;
6、不得在住房內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
7、不得在臥室內使用明火;
8、不得在室內公共空間停放電動自行車及充電;
9、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10、不得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11、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從事無照經營活動;
12、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中關于安全防范的約定,履行治安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租賃房屋,自覺抵制違法租賃行為,自覺整改安全隱患,共同維護生產生活安全。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行整改,自覺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鼓勵廣大群眾舉報違法租賃行為和出租房屋安全隱患。舉報電話: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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