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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對《關于進一步規范和改進我市住房公積金政策的意見》的解讀

                2019-09-25 15:04:16   無錫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一、制定本意見的背景及政策依據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等相關文件要求,重點支持職工購買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防范住房公積金資金風險,保證住房公積金制度長期健康運行,參照北京、上海、廣州、南京、成都等全國主要城市的普遍做法,結合我市實際,經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對現行住房公積金政策及執行標準進行規范及調整。

                  二、規范和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是規范和改進了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增加了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時,公積金繳存單位應與社會保險繳存單位一致,公積金繳存基數應與其社會保險(養老金)繳費基數基本一致的規定,存在明顯差異的,職工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需能證實職工工作單位及工資性收入情況。

                  二是調整了職工在無錫市行政區域(包括江陰、宜興)以外購買自住住房可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范圍,職工所購自住住房須為產權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戶籍地或住房公積金繳存地。

                  職工在辦理以上提取業務時,配偶關系證明材料為結婚證;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材料為戶口簿,如戶口簿無法顯示的,應提供有權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如出生證或戶籍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家庭關系證明等;戶籍地證明材料為戶口簿;住房公積金繳存地證明材料為繳存地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蓋公章或業務專用章的連續、足額、正常繳存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的繳存清單。

                  三是同一套住房辦理住房公積金購房提取后12個月內再次發生交易行為的,該套房屋12個月內不得再次辦理公積金購房提取。

                  四是非配偶、非直系親屬共同購房的,僅限其中一方產權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購房提取,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該套房屋的總價。中心受理職工該業務提取申請時,遵循“申請優先、辦結為準”原則,即先申請的按規定辦結后,后申請的不予受理,先申請未審批通過的,重新申請。

                  五是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對象認定標準由“認貸不認房”調整為“認房又認貸”。“房”是指職工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名下在不動產登記中心(包括江陰、宜興)登記的住房;“貸”是指住房公積金貸款。

                  六是將最高貸款額度調整為借款申請人本人符合條件的,最高貸款額度為30萬;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均符合條件的,最高貸款額度為60萬,但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各自的最高貸款額度均不得超過30萬。

                  七是實行貸款額度與借款申請人公積金繳存年限、繳存余額掛鉤。將繳存年限分為未滿24個月、滿24個月未滿36個月、滿36個月三個檔次,對應的貸款額度分別為繳存余額的5倍、7倍、10倍。借款申請人配偶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并共同申請貸款的,貸款額度為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公積金繳存余額乘以各自繳存公積金年限對應的倍數之和。

                  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年限時,按時、足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方可累計計算,補繳的住房公積金不納入繳存年限計算范圍,但計算繳存余額時可一并納入計算。

                  八是實行貸款額度與借款人還款能力掛鉤,在保證職工家庭基本生活費用的前提下,按等額本息還款法計算的月均還款額不超過借款申請人及配偶月收入的60%的標準,確定貸款金額和貸款期限。月收入按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貸款前最近一個月(以申請貸款前一日晚12點前發生的最近一次單位正常匯繳數據為準)的公積金繳存基數推算。借款申請人還款能力不足的,應根據擔保公司要求增加抵押物或保證人。

                  九是完善救濟性條款,(1)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貸款額度,不受繳存年限、繳存余額的限制。(2)職工家庭購買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貸款額度可不與其公積金繳存余額掛鉤。繳存年限同樣分為未滿24個月、滿24個月未滿36個月、滿36個月三個檔次,對應的貸款額度為最高貸款額度的50%、70%、100%。

                  十是公積金貸款額度應同時符合以下規定,并取以下限額標準的最低值:

                  (1)扣除規定比例首付款資金后剩余的房屋總價款;

                  (2)公積金貸款最高貸款限額;

                  (3)按照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年限、繳存余額確定的貸款限額;

                  (4)按照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

                  三、規范和調整政策的施行時間及注意事項

                  本意見自2019年10月1日施行,2019年10月1日前已提交貸款申請并錄入中心系統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仍按原貸款政策執行。

                  無錫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9年9月25日

                責任編輯:陳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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